公告指定本市「西大墩遺址」為本市定遺址
臺中市政府 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字第1000165322號
附件:遺址指定公告表
主旨:公告指定本市「西大墩遺址」為市定遺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0條暨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5條。
公告事項:
一、遺址名稱:西大墩遺址。
二、種類:直轄市定遺址。
三、位置或地址: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福科路與福科二路間。
四、所定著土地範圍:臺中市西屯區福德段81地號,面積為27,301.05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詳後附公告表。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府授文資字第1000165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