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本市「西大墩遺址」為本市定遺址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字第1000165322號

附件:遺址指定公告表



主旨:公告指定本市「西大墩遺址」為市定遺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0條暨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5條。

公告事項:

一、遺址名稱:西大墩遺址。

二、種類:直轄市定遺址。

三、位置或地址: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二段、福科路與福科二路間。

四、所定著土地範圍:臺中市西屯區福德段81地號,面積為27,301.05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詳後附公告表。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府授文資字第1000165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