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換(補)證須知      

「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換(補)證須知

一、實施依據
  「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中市文推字第1020006469號函訂定),街頭藝人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街頭藝人應於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依文化局所定期日申請換證,未完成換證程序者,期滿自動失效;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而有遺失或毀損者,應向文化局申請補發。

二、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三、換(補)證申請受理期間:
  自民國102年4月22日(一)起至102年10月31日(四)止(郵戳為憑)。

四、換(補)證對象:
  (一)換證:102年12月31日前許可證到期之臺中市街頭藝人
  (二)補證:許可證遺失或毀損至無法識別之臺中市街頭藝人

五、換(補)證方式:
  填具換證申請表並檢附所需資料,於102年10月31日(四)前(以郵戳為憑),掛號寄至 「建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155-1號9樓, 並請註明「街頭藝人換證申請」。

六、換(補)證需繳交文件:
  (一)個人組:申請表件一份、六個月內二吋照片2張(黏貼於申請表)、展演紀錄照1張(黏貼於申請表)、舊證(補證者毋需檢附)。
  (二)團體組:申請表件一份、六個月內二吋照片各成員2張黏貼(黏貼於申請表),團體照或展演紀錄照1張(黏貼於申請表)、舊證(補證者毋需檢附)。
  (三)外籍人士需另附護照及簽證影本。

七、換(補)證費用:
(一)換證免費
(二)補證須自行另附掛號回郵信封於申請文件中

八、領證方式:
  申請通過後,一律以郵寄方式核發,務必事先確認聯繫地址正確無誤,因地址錯誤導致需補寄者,須自行負擔補寄費用。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前請詳閱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總說明。
  (二)若未於街頭藝人證有效期間內完成換證申請者,期限屆滿自動失效,為保障應有權益,請依限辦理換證相關事宜。
  (三)若使用失效之街頭藝人證展演,將當場沒收。

  換證申請表如附件,將於近日函寄通知各須換證之街頭藝人,亦可逕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www.culture.taichung.gov.tw)或街頭藝人網站(www.buskers-taichung.com.tw)下載申請表格以掛號郵寄至『407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三段155-1號9樓建嘉國際』(請於信封正面右上角註明:102年臺中街頭藝術藝人換證),詳情請洽街頭藝人服務專線04-23179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