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機械停車位設置規定
(2)置車板:寬度為不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者得寬減零點一五公尺,其長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機械停車設備無置車板之機型不受此限制
(3)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空間,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零點一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公尺;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上;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零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六公尺
(4)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空間,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全寬加零點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點二公尺;長度應在五公尺以上,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一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
(5)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與置車板或與機坑兩側地板之水平距離應在十公分以下,但無機坑不在此限。 |
3.2機械停車位設置規定
(2)置車板:寬度為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長度不得小於四公尺。機械停車設備無置車板之機型不受此限制。
(3)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故汽車之全寬加零點一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五點二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零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六公尺。
(4)人車共乘式兼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位,其寬度應為停放汽車之全寬加零點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點二公尺;停車位之長度應在五點五公尺以上;停車位淨高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零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 |
一、原條文置車板寬度包含兩側邊之樑。一般如使用包含,則應使用全寬,不宜用淨寬。因此置車板寬度應修改為不包含兩側邊之樑。除可避免造成誤解,同時也可加大車台實內淨寬度,更方便車輛進出。(參考附件1)
二、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之車位:依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草案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其寬度比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車位寬小零點三公尺。因此宜寬減零點一五公尺。
三、機械停車位配合規範1.3 用語定義修訂為機械停車空間。
四、若依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草案第六十條第三款,機械停車位長五點五公尺,部份類型之機械車位在設置機械結構後可供停放車輛之淨長度無法達到五點二公尺。(參考附件2)
五、機械停車位配合規範1.3 用語定義修訂為機械停車空間
六、乘車人通道若置於車位兩側,其機械停車空間長度應比照前條文3.2(3)修正為五公尺,因其長度僅供停放車輛用。若乘車人通道設置於車位後方,則需另加零點五公尺人行通道空間。(註:可參考附件3CNS13350-9.2.3.3圖示)
七、淨高比照 3.3 取代坡道之汽車升降機應為汽車全高加零點一公尺。
八、增訂有機坑且供乘車人通道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人員進出層之置車板與置車板或與機坑兩側地板之水平間隙應在十公分以下,以免人員進出時踩空墜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