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規章

數位極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類電信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營業項目: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二章 服務之申請與收費標準
第二條
本業務係指本公司向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網路頻寬,建置維護網路寬頻系統,連接網際網路提供用戶連線上網之服務 。
第三條
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各種資訊資源之正確性、完整性本公司無法保證,倘客戶因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損失時,本公司亦不負責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 非正式取得授權不得違法使用該等資源。
第五條
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填妥申請書表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前項申請。個人須檢附身分證及第二證明文件(例如健保卡、駕照…..)公司行號須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代表人身分證。
第六條
用戶應保證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實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第七條
用戶因故停用本業務後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已繳費但未到期之網路使用月租費。
第八條
基於系統維護或系統更新需要,本公司會於七日前公告並通知用戶要暫時縮短或停止網路運作時間。
第九條
用戶可委託代理人代辦申請程序,但應提供本公司合法授權之資料、文件及證件以供查驗。
第十條
用戶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頻寬速率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繳交費用。本公司則會於收到用戶提出之申請書及確認收到費用後開始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第十一條
用戶確認租用本業務,須先繳納裝機費,其後每月則應按期繳納月租費。
第十二條
本公司提供用戶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件。
第十三條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闗備查外,本公司會於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刋出公告。變更細項部分,變更前即告知用戶;資費如遇調漲時,若用戶不同意新費率方案,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一.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二.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三.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四.債信紀錄不良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申請人對本公司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該用戶服務,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者。
四、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五、 散播電腦病毒者。
六、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七、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八、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者。
第十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並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第三章 異動
第十七條
用戶若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而其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使用人發生異動,應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更名。
第十八條
用戶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中之一人願意繼續租用時,應依比照更名方式處理之。
第十九條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讓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項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

第二十條
用戶變更申請書內之資料、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立即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之服務專線為:(04)2246-8908
本公司之傳真專線為:(04)2246-6908
電子郵件為 : nl.tech@msa.hinet.net
第四章 計價收費及退費
第二十一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服務,需依申請書表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下列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資費調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 月租費。
二、 裝機費。
三、 檢查費。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第二十二條
用戶應付予本公司之各項費用,均以本公司電腦記錄資料為準。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按月製發收據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得於繳費後申請補發;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第二十三條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上網服務,因仍於合約執行期間,所以仍應繳付月租費,若經本公司連續催繳二次(14天期限內)仍無補足費用,則視同自動終止合約,本公司則立即安排拆除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用戶自備設備而影響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導致之責任問題應由用戶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檢查費用。
第二十六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
後及賠償事宜。
第二十七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月租費。
第二十八條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九條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第三十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
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用戶不需支付任何系統維護費用。
第三十一條
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金額以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第五章 其他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共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三十四條
因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故不提供履約保證。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故消費性信用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方式亦不提供。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第三十七條
用戶如不滿意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 除可撥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 亦可至本公司服務中心辦理, 本公司視實際情形,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本公司之服務專線為:(04)2246-8908
本公司之傳真專線為:(04)2246-6908
電子郵件為:nl.tech@msa.hinet.net
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答覆

已承報NCC核備 請公告